【公安意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8 22: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广东省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

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切实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客都民意警务”战略和“三大机制”建设,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切实落实好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着力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户籍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有且只有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每个无户口公民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实施,区别情况制定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和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全市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上述第(一)、(二)类情形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流程及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依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由公安、民政、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依照《收养法》和有关收养政策规定,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类“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因失踪超过6个月以上,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之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其他身份的,应及时重新登记户口,采集有关信息并为失踪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而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68号)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到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这项惠民生、得民心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对户口登记管理有关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相抵触的文件。公安、司法、民政、卫计等有关部门既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解细化任务,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 加强引导。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止被炒作利用。另外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政策不理解或存在误解的群众,要及时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三)认真核查,规范办理。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户籍工作重点问题,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其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四)加强督导,严查违法。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对于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的情况,各地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各地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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