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办法】伊春区物业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4 11:20:11 来源:网友投稿

伊春区物业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伊春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伊春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办法】伊春区物业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物业办法】伊春区物业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伊春区物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伊春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伊春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按照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力度,全面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一)适用范围。凡在伊春区辖区内从事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二)监管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落实监管责任。

区房管所为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处理涉及物业方面的信访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城管、物价、环保和社区等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绿地、乱设摊点、乱涂乱画、私搭滥建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生活垃圾收集、清扫等卫生保洁工作。

区住建局(环保)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烟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

区发改局(物价)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指导价格,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严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对违反《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防盗、防抢、安全监控、区域保安、流动人口等治安防范工作。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车辆停放、防火救火、抢险救灾等交通、消防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居民自治工作,协调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各社区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及其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弃管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和弃管小区,负责组织业主开展自治管理。

(三)监管方式

1、严格监管。采取部门联动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管理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量化考核。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细则,采取综合量化打分的办法,由区房管所根据相关部门日常监督考核情况,每半年考核一次,年末综合量化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退出方式。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管理预告期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如有正当理由需退出小区管理的,需提前3个月,向区房管部门作出书面告知。经房管部门调查了解,物业公司所提弃管理由合法合规,即宣告预备期开始。在预备期内,物业公司要向业主告知弃管的理由、弃管时间和业主应履行的法定权利及义务;房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调工作,保障双方权利。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上述程序而退出小区管理的,均属随意弃管行为。

(五)处罚措施

1、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以10万元为最低标准,根据小区规模,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保证金,如物业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出现“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等行为的,将根据考核情况,适当扣除保证金;如物业企业发生随意弃管行为的,将一次性扣除全部保证金。

2、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较差或随意弃管的,区房管部门将把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禁止该企业在其他小区重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对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企业,将禁止在本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

二、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

按照“谁开发、谁管理”原则,对新建小区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终身负责制,由小区开发商负责组建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本办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实施管理行为。如开发商无能力自行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则必须在房屋销售前,由该开发商负责引进物业服务企业。

三、整体改造完成小区的物业管理

(一)管理方式

加大鼓励扶持工作力度,通过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对整体改造完成的老旧小区实行市场化管理。

(二)支持政策

1、给予人力支持。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的规模,按比例匹配保洁人员,帮助企业减少工资费用支出。派驻社区副主任到企业兼任副经理,协调企业、社区、居民之间多方关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2、给予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所缴税金可用于物业维修费用,并适当降低垃圾清运费用的缴纳标准。对居民共用区域设施、共用部位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时,所需资金数额较大的,帮助企业争取房屋维修基金或适当给予补助。

3、给予工作支持。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社区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支持企业将收费工作承包给社区或由社区代办,破解物业收费难问题。帮助企业开展义务宣传工作,重点加大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制作收费标准明白卡、收费标准公示板等,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政策的知晓率。

4、给予法律支持。积极协调法院,简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诉讼程序,加大判决结果的执行力度,有效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运行。

5、扩大小区规模。如物业公司需要扩大经营管理范围的,区房管部门可按照“灵活、就近、适度”的原则进行调整。

四、部分改造或未改造小区的物业管理

(一)管理主体。按照《伊春区物业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街道社区重要作用的意见》(伊区政发[2012]15号)的要求,部分改造或未改造小区由所在辖区的社区负责管理。

(二)管理方式

1、对已完成整体改造,但无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小区,按照“市场化主导、政府辅助”的原则,实行社区准物业化管理,由社区组织成立准物业管理站,负责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设施维护和维修及费用收缴等工作,逐步实现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过渡。社区在享受物业公司“四支一扩”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政府还负责提供如下特殊优惠政策:

一是完善物业用房。采取购买、租借等多种方式,完善小区物业用房,为准物业化管理提供办公地点,并方便业主办事。

二是增加政府性补贴。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由政府补贴,对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物业费。

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按照小区规模,为每个社区拨付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确保各社区尽快启动物业管理工作。

2、对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条件的部分改造或未改造小区,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模式。由社区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由业主提出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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