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方案】盘锦市关于发展产业金融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7 21:30:02 来源:网友投稿

盘锦市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市产业金融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未来五年,全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方案】盘锦市关于发展产业金融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银行方案】盘锦市关于发展产业金融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盘锦市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市产业金融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未来五年,全市金融业要在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加强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我市“十三五”开启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新增金融法人及总部机构15户,融资总量累计实现1000亿元左右,非信贷融资和信贷融资比例保持在1:1以上,基本实现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建成创新活跃、综合优势明显、具有盘锦特色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制造业金融。设立制造业产业基金,发展产业链金融,鼓励制造业产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制造业企业设立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促进制造业快速发展。重点支持铝材全产业链制造加工基地、海工装备、石化装备、天然气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产业发展。

——港口金融。加快辽东湾金融集聚区建设,为一类口岸快速发展提供金融保障。实现金融辐射港口及港前企业,加快繁荣港口经济。

——服务业金融。设立服务业产业基金,为打造旅游强市提供金融保障。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生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现我市服务业高端化发展目标。

——科技金融。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高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重点支持高端智能制造业、精细化工业、健康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产业和高分子产业发展。

——农业金融。深化农信社改革、扩大农民财产抵押范围、发展村镇银行、设立农业产业引导基金,提高金融支农水平,打造和提升盘锦特色农业品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同时还要结合其他行业特点,强化金融的支撑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深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引进和新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及其他产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促进石化及精细化工业、能源装备制造业、高端智能制造业、健康产业、电子信息业、新能源产业、高分子产业、旅游业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1.银行业

1)形成以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骨干,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并存,功能齐备、分工合理、信贷投融资功能强大的现代银行业体系。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年均增长7%左右,到2020年达到约2000亿元;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年均增长8.5%左右,到2020年达到约1300亿元。

2)完成农信社改制。加快推进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和盘山县3家联社改制工作,重点做好农信社资产确权、不良贷款清收、增资扩股等工作,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3)完成市商业银行改革。建立资本补充长效机制,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扩大业务范围,使之成为经营稳健、服务领先的现代化商业银行。2016年在引进战略投资者上有较大突破,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资产规模增加50%以上,不低于360亿元,监管评级有所提高,逐步实现混业经营。

4)引进银行机构。重点引进优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未来五年累计增加银行5户左右。

5)加快村镇银行发展。推进村镇银行网点向基层延伸,完善农村金融支付结算体系,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拓展金融产品和业务功能,贷款年均增长10%左右。两家村镇银行的监管评级均达到二级以上。做大资产规模,两家村镇银行资产均达到20亿元以上。

6)鼓励银行机构应用金融新产品。一是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将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盘锦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的各项试点优先在盘锦实施;二是鼓励银行机构利用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投贷结合、申购地方债等方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宜居乡村建设、政府债务置换等政府融资;三是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项目”、国企改革等方面开发和应用金融产品;四是推广使用海外直贷、供应链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7)深化政府和银行的合作。一是协调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强对我市的金融支持。积极使用政策性银行的专项建设基金、美丽乡村贷款、棚改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产品,推广应用商业银行助保贷、税商贷、妇女创业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产品;二是设计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重点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融资。2016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金融机构实施;三是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在盘山县推广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36号),重点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保险业

1)加快新建或引进财产、人寿、航运、健康、农业等各类保险公司。规范发展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商业保险积极融入产业金融发展过程。到2020年,保险密度达到3500/人,新增5家以上保险分公司(支公司)。

2)发展大田作物和设施农业保险;发展针对泥鳅鱼、河蟹等水产养殖保险。

3)发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促进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

3.证券业

1)引进证券公司进驻我市,支持域内证券机构增设证券营业部,强化对县区、经济区的覆盖能力。

2)有序推动企业对接各级资本市场,到2020年实现新增上市公司2户以上,实现首发及再融资60亿元。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0户以上。动态培育并保持拟上市后备企业25户、重点拟上市企业10户。加强对在新三板、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培育,争取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设的板块。引导挂牌企业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合作,采取股权质押、发行债券,以及为企业量身打造合适的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3)鼓励证券公司为本地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中介服务,域内证券机构每年推荐12户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并依托经济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培养一批拟上市后备企业。

4)积极引导科技小巨人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到2020年力争达到40户左右。

5)鼓励发行企业债,积极推广使用项目收益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4.产业基金

1)设立盘锦市城市建设、三次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专项基金,通过结构化设计,实现政府类项目与产业投资和金融资本的紧密结合。20163月,各县区(经济区)、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完成至少1支基金的设立方案;2016年底前至少设立1支规模10亿元以上的产业、城市发展类投资基金,或1支规模2.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到2020年基金总规模达到300亿元。

2)做好各类基金企业和项目的包装储备工作,积极对接国家、省各类基金。20166月末完成首批企业和项目同国家、省基金的对接工作。

3)吸引外埠基金投资本市企业。发挥《盘锦市关于建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盘政发〔201547号)引导作用,引进外省市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入驻我市发展,培育壮大我市股权投资市场。鼓励“基金+孵化”模式,推进各级政府性创业孵化中心建设,搭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对接平台,吸引外埠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企业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培训、战略辅导、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促进地区创新创业。

5.融资担保

1)全面落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精神,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到2020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保持在30家左右,资本金2亿元以上公司达到6家以上,其中1家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鼓励产业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逐步减少纯自然人股东担保公司数量;引导市商业银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市场化途径,建立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合作共赢的商业合作模式;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公司纳入省再担保体系。

2)加强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担保机构与信托、租赁、基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在区域股权市场、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担保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对申请5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的企业,根据有无抵押物、信誉程度、创业基础、产品特点、发展前景等情况,予以优先担保、降低保费和免收保费支持。各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继续为妇女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6.小额贷款

2020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达到18亿元左右,监管评级A级企业达到5家以上。积极引进域外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开展专业化贷款服务模式,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为实体经济服务能力;鼓励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合作;引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7.做好其它产业金融及PPP模式融资

1)构建“1+5+2”国资国企资本运作体系,提高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效益,破解制约国资运作、国企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整合重组国有企业,搭建“1”个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5+2”个国有企业集团,进行有效职能划分和功能界定,提升资本运作能力。

2)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提供融资及咨询服务。

3)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设立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实现产业和金融的融合。

(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加强金融集聚区、政务环境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发展完善要素市场和普惠金融,为金融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1.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

1)进一步完善兴隆台金融集聚区功能。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进优质金融机构。2016年制定促进金融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每年新增金融机构12户。

2)加快辽东湾金融集聚区建设。一是20166月完成辽东湾金融集聚区发展规划;二是大力引进金融机构,引导银行、保险公司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基金公司;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航运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开展海上保险、船舶融资、资金结算、航运衍生品等业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业态比较齐全、功能较为完备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2.推进政务环境建设

积极支持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小额贷款等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办理房产、土地、在建工程、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业务。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制定盘锦市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的界定标准,推进信用平台建设。

4.建立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1)完善金融稳定协调体制机制,全面增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2)积极化解不良资产,支持打击金融犯罪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提高案件审结率和执行率。

3)落实《盘锦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试行)》(盘政办发〔2015120号),增强政府债务偿还能力,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

5.发展完善要素市场

1)积极开展国有农场职工住宅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盘活国有农场闲置住宅及住宅用地。

22016年探索建立海域、滩涂使用权交易平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滩涂资源资产。

6.发展普惠金融

1)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涉农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增速。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向乡镇延伸网点,增加便民服务,开发涉农金融产品,增加农民财产抵押范围。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业生产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发展小微金融。一是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增速;二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作用;三是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进和设立创投机构,带动社会资本推动创新创业。

3)强化市融资服务中心服务职责,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每年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10次以上,综合应用信贷、基金、债券、担保等金融产品和工具。协调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各类金融业务推广培训会。

4)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搭建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对接平台的基础上,发展基于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信息交互系统,实现政府、银行、企业、评级公司、担保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作用,加强调度协调和推进工作。县区、经济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产业金融体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提出落实意见,分清职责,逐项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

(二)完善政策体系

健全和完善促进产业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实现金融和产业融合发展。

(三)加强人才培养

坚持培养和引进并举的方针,创造吸引金融人才、用好金融人才及培养金融人才的体制机制和良好环境,建立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的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各级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运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督查考核

以县区、经济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为责任主体,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产业金融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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