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贵池区产业扶贫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9 21:10:04 来源:网友投稿

贵池区产业扶贫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暂行办法为加快培育一批能带动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特色产业,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至少发展或者参与发展1项产业脱贫项目,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比重达到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贵池区产业扶贫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贵池区产业扶贫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暂行办法



贵池区产业扶贫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育一批能带动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特色产业,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至少发展或者参与发展1项产业脱贫项目,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比重达到50%以上,为户脱贫、村出列提供基础性、根本性、长效性支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产业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和省农委、省扶贫办《关于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作用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1.镇街主体原则。新型经营主体的确认程序,采取自我申报,镇街审查,公示(不少于7天),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批复公示(不少于7天);以前到户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尚有结余的,可纳入本次扶持资金范围一并使用,在本镇街范围内统筹安排;在确定新型经营主体与带动的贫困户过程中,不能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挪作它用、截留等违纪违规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项目择优原则。所有经营主体都必须遵循择优的原则,要具备信誉好、效益佳、资产负债率低、有一定规模、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等条件。

3.集体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镇村集体性质经营主体的扶贫项目优先。

4.利益联结原则。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资金应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底收益+订单”、“保底收益+项目”等原则,所有资金折股量化到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每年根据经营情况,按每10万元扶持资金,确保每年给予10户以上贫困户分红(已参与小额扶贫信贷资金入股企业的贫困户,本次不再重复确定参与入股对象),且分红收益不得低于8%,并于每年915日前预付到贫困户指定账户。

5.带动就业原则。10万元项目资金必须吸收2户以上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且确保每户年收入不少于3000元。吸收贫困户就业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

二、项目类型

1.特色种养类。利用农村丰富的土地、山地、林地、水面等资源和传统种养业优势,依托现代农业技术,已建成的特色种养园区、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大户等。

2.光伏类。发挥光伏扶贫一次投入、精准见效、长期受益等优势,通过村户联建、户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建设光伏电站等。

3.乡村旅游类。生态资源优、产业支撑明显、经济效益良好的各类景区、农家乐、乡村民宿等。

4.资产收益类。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潜在优势,投入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进一步盘活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

5.农产品服务加工类。立足资源优势,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为主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三、实施步骤

1.区扶贫办将产业扶贫资金按因素分配法拨付到各镇街。

2.镇街按照程序确认参与入股的新型经营主体和带动的贫困对象。

3.项目实施完毕后,严格按照《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扶办〔201531号)和《池州市贵池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4.区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项目的实施经营主体进行年审,入股分红8年中每年年审均合格的,入股资金可作为奖励资金一次性奖补给企业。

四、时间要求

自本办法下发15 日内,镇街完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参与贫困户的确认,15日内完成批复工作

五、有关说明

本办法自20179月起实施,暂行一年,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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